第三十四条

有效

对建筑业和其他特殊行业,可以实行职工工资支付担保或者保障金等职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