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第十四条有效劳动保障监察采取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调查等形式。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