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仲裁庭对社会保险费补缴、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等争议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仲裁庭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