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审理期间,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或者仲裁庭逾期未作出裁决,当事人已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结审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