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章 仲裁第十三条有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仲裁员;(二)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四)研究决定仲裁工作重大事项;(五)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