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第二章 学校安全责任第十五条有效学校应当配备医务人员或者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建立学生健康档案,落实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学校应当做好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及时报告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情况,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相关调查及处置工作,并落实处置措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