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鼓励海洋捕捞渔船所有人交回海洋捕捞渔船建造、更新指标,转产从事其他产业。对交回指标的海洋捕捞渔船所有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资金补助、转产培训、养老保险等保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