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章 渔业船舶管理第三十条有效鼓励海洋捕捞渔船所有人交回海洋捕捞渔船建造、更新指标,转产从事其他产业。对交回指标的海洋捕捞渔船所有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资金补助、转产培训、养老保险等保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