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对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引进、研究、推广农业技术成绩突出的;

(二)在培养农业技术推广人才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长期在乡(镇)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支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贡献突出的。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