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三章 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第十四条有效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制定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培训规划,有计划地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使其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农民技术人员经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考核后,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并发给证书。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