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