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需要使用孵化率等检验指标低于质量标准的蚕种的,应当由当地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蚕种经营者应当向使用者说明蚕种质量状况。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