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三章 蚕种生产与经营第十一条有效蚕种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蚕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