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将职责清单以外的行政事务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根据情节依法给予处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