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健全辖区教育和卫生服务体系,完善学前教育、基础教育公共服务,健全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网点。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