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精简、效能、便民原则,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立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机构。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市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得要求街道办事处对口设立机构或者加挂牌子。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