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出租危险房屋或者将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