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不具备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