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不具备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