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鼓励建立商业保险、风险基金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房屋使用安全风险管理机制。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需求相适应的险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通过购买保险服务的方式,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展房屋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动态监测、重点巡查等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