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大运河遗产保护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辖区内大运河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