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大运河主河道两岸各两千米范围划定为核心监控区。

遗产区、缓冲区以外的核心监控区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国土空间管控等要求,并与大运河遗产及其历史风貌相适应。

遗产区、缓冲区以外的核心监控区的开发利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文物等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