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遗产区和缓冲区内的河道清淤疏浚、设施维护、居民住宅维修和树木种植等活动,应当符合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并报所在地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