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遗产区和缓冲区内的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时,建设单位应当同时提交该项目的遗产影响评价材料。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