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遗产区内不得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遗产区内确需进行下列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大运河遗产保护有关的工程建设、景观维护、环境整治,历史文化街区整治;

(二)防洪排涝工程和水文水质、气象监测设施建设;

(三)航道和港口、跨河桥梁和隧道、水上交通安全设施建设;

(四)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其他工程建设。

在遗产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避开大运河水利工程遗存相关古迹、遗址,并采取对大运河遗产影响最小的施工工艺。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