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置以政府性资金为主投资建设的粮油流通基础设施或者变更其用途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用途,不能恢复的,限期异地重建,并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性决定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