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粮油流通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承储企业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粮食收购资格,取消储备计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规性决定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