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粮食、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推进粮油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完善粮油质量标识制度,加强粮油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并及时发布粮油流通安全信息。

粮油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数据记录,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产品的可追溯性,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相关资料。

法规性决定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