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粮油供应安全、质量安全、保障支持以及相关粮油流通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粮油,是指谷物及其成品粮、豆类、薯类等粮食和食用植物油、油料。

本条例所称粮油流通,是指粮油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零售、进出口等活动。

法规性决定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