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地方储备粮油实行轮换制度。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地方储备粮油品质和入库年限,提出地方储备粮油年度轮换的数量、品种和分地区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粮油轮换应当按照轮换计划,采用公开竞价销售、投标销售、定向销售、委托销售等方式进行。定向销售、委托销售的数量和价格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场行情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法规性决定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