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转型发展的指导和服务工作,督促中小企业转型发展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教育、统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小企业转型发展工作。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