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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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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网约车经营者及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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