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客运服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营运安全,提升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