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二章 经营管理/第一节 巡游车经营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巡游车车辆退出运营服务的,应当清除巡游车专用标识,拆除巡游车顶灯、运营状态标志和计程计价设备。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