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海洋功能区划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方案,并按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经国务院批准,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进行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修改海洋功能区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海洋功能区划。

除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情形以外,不得改变海洋功能区划。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