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转让、出租海域使用权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批准海域使用权的人民政府收回海域使用权,由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注销不动产权属证书。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