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海域使用与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多功能海域,具备渔业养殖功能的,在主导功能未实施前,可先用于渔业养殖,但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取得海域使用权。其海域使用权期限,由有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和不影响该海域主导功能实施的原则确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