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第十七条有效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海域使用申请的,应当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予以公告。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地方人民政府对海域使用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送达申请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