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第十一条有效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海域使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编制海域使用规划应当坚持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科学利用、保护资源、提高效率的原则,统筹安排各类项目用海。海域使用规划应当与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相衔接,适应沿海经济发展的需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