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支持试验区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推动建立试验区与行政区一体化治理模式。

省人民政府、苏州市人民政府采用赋权清单形式,在试验区内赋予昆山市人民政府有关省和设区的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对下放的权力事项同步调整监管层级,对委托的权力事项依法履行委托手续,并明确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昆山市人民政府行使省级、设区的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具体目录和实施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