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在试验区内工作生活的台湾地区居民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符合规定条件的,与本地居民在医疗、教育、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