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在试验区内推进台湾地区职业资格与大陆专业技术职称比照认定。已取得台湾地区执业资格的机构和人员,经认定可以在试验区从事与该资格相对应的专业服务活动;依法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当办理营业执照。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