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试验区鼓励境内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在试验区共同设立合作研发平台,联合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学技术创新平台,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联合培养研发团队和技术人才。

鼓励境内外相关机构在试验区设立技术转移、技术培训、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等科学技术服务机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