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乡镇水利(务)站等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履行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技术指导、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协助开展农村防汛抗旱、落实河长制等工作。

灌区管理单位负责灌区日常运行和维护,推行标准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