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法治保障第七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质询、询问或者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对本地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