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质询、询问或者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对本地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