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为市场主体留出一般不少于三十日的适应调整期,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