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监管执法第六十一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和发展、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