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落实首问负责、首办负责、一次告知、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帮办代办、当场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推动智慧政务大厅建设,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培训管理,完善监督检查制度,提升政务服务质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