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增强服务意识,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线上线下服务,推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政务服务领域的应用,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政务服务便利化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营商环境评价的重要内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