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三十条有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国有企业、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不得违背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真实意愿或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清欠力度,建立防范和治理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和约束惩戒机制,责成有关单位履行司法机关生效判决。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