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二十八条有效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市场主体普遍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定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扶持政策,依法采取救助、补偿、减免等帮扶措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