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具体实施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立档案,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应当汇交给文化行政部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日